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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登錄「通霄鐵道糧倉建築群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
刊登日期:2020/5/29
發文日期:2020/5/8
發文文號:府文資字第1090006056B號
主旨:公告登錄「通霄鐵道糧倉建築群」為本縣歷史建築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、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、第5條相關規定及苗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109年第1次審議會議紀錄。
公告事項:一、名稱:通霄鐵道糧倉建築群。
二、種類:產業設施。
三、位置及地址:苗栗鎮通霄鎮通西里中山路109號(通霄火車站西南側,臨濱海路),經緯度座標24.49019,120.67738(建築群中心位置)。
四、歷史建築範圍:已登錄本體為(糧倉庫房第3號、農倉雜糧倉庫、農倉種子倉庫),擴大本體為(碾米機房、農倉庫房第1號、糧倉庫房第4號、 糧倉庫房第2號、糧倉肥料倉庫、值夜室。
五、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範圍:歷史建築群本體建築物皆坐落土地為苗栗縣通霄鎮海濱段479地號(地號面積6146.79平方公尺),歷史建築群其本體(碾米機房建物面積109.9平方公尺、農倉庫房第1號建物面積202.7平方公尺、糧倉庫房第4號建物面積249.75平方公尺、 糧倉庫房第2號建物面積277.38平方公尺、糧倉肥料倉庫建物面積302平方公尺、值夜室建物面積20平方公尺。
六、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:
(一)通霄鐵道糧倉共七幢八棟,有碾米廠、散裝糧倉、袋裝糧倉及警衛室等,以碾米廠為核心,米穀產製並配合鐵道運輸之產製儲存運銷之建造群。
(二)建築構造及形貌多樣,包含磚牆、木屋架、斜屋頂、瓦房、加強磚造鋼筋混凝土柱樑結構等。
(三)建築群除碾米廠與警衛室外分兩列採平行配置,具體表現倉儲與運輸之集散功能。
(四)為二戰後期及戰後農糧政策之重要場域。
七、法令依據:符合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」第2條第1項第1、2款基準。
八、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,所有權人應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文化資產,利害關係人等對本縣行政處分如有不服,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、訴願法第14、58條規定,自本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,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(苗栗縣政府,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),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(文化部,地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)提起訴願。
附件:
  • 通霄鐵道糧倉建築群公告表
  • 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    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    服務時間:上午8:00~12:00、13:00~17:00(彈性上班時間:上午8:00~8:30)